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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凤法院对刘锁军等人涉黑案一审宣判

来源:丹凤县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2020-07-29 11:2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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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陕西

近日,陕西省丹凤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刘锁军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依法进行宣判,对刘锁军、刘锁民2名组织者、领导者均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8名积极参加者分别判处十三年又六个月至五年又三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128万元至27万元不等罚金,其中2名骨干成员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12名一般参加者分别判处三年又六个月至一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63万元至1万元不等罚金。同时,对涉本案的2名被告人分别以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四个月和一年又三个月并处罚金9千元;对被告单位洛南县城关镇柏槐社区六组以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判处罚金20万元。依法判处追缴被告人违法所得、责令退赔被害人损失、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经审理查明,以被告人刘锁军、刘锁民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以亲情为纽带,以社区干部身份为依托,带领家族成员,纠集、笼络社区干部及社会闲散人员,通过暴力、威胁或者“软暴力”手段,利用组织势力和影响,多次实施强迫交易、寻衅滋事、敲诈勒索、诈骗、高利转贷、串通投标、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该组织人数较多,组织结构较为稳定,在长期的违法犯罪活动中形成了一定的组织惯例,通过犯罪活动获取经济利益,积累非法财富,豢养组织成员。该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树立非法权威,致使多名合法利益遭受侵害的群众因心生恐惧而不敢通过正当途径举报和控告。该组织为组织成员谋求政治地位,把持基层政权,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其犯罪行为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组织特征、行为特征、经济特征和危害性特征。

丹凤法院认为,被告人刘锁军作为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者、领导者,其行为分别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诈骗罪、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妨害公务罪、高利转贷罪。被告人刘锁民作为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其行为分别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高利转贷罪。其他8名积极参加者和12名一般参加者均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且分别构成强迫交易罪、诈骗罪、赌博罪、寻衅滋事罪、高利转贷罪等罪中的一项或多项罪名。

丹凤县人民法院根据本案各被告人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本文来源:丹凤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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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雾山水来自陕西 - 08-09

扫黑除恶,深得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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