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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阳一未成年人盗窃他人财物,被训诫后免于起诉

来源:西部法制报
发布日期:2020-06-04 07: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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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陕西

近日,未成年人张某某因一时糊涂盗窃他人物品,被公安机关提请逮捕。山阳县检察院审查后认为,张某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悔罪,积极赔偿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遂作出不捕决定。

该案移送审查起诉后,承办检察官对张某某的成长经历、人际关系、家庭环境等方面做了详尽的社会调查,认为张某某虽符合起诉条件,但作案时系不满18周岁未成年人,有多个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依据刑事诉讼法决定对其作附条件不起诉。


本文来源:西部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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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惑来自陕西 - 06-04

关爱青少年,预防未成年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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